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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概述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遗概述


国际 

随着中国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先后人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经过首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于2006年元宵节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展出之后,近年来,北京和全国其他各地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及保护宣传活动,都引起热烈的社会反响;2006年6月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国务院2006年5月公布包括共计51 8个项目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6月公布包括共计510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共计147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2011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共19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164项;201 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社会性词汇。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即使在较早提出这一词语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词语库里,也是一个非常新的术语。根据有关资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使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受到美国的影响,是一个与“物质遗产”相对而称的术语。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特别设置了一个管理部门,叫做“非物质遗产”( 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就是说,到了20世纪80年代,“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才开始出现。从那时到现在,仅有30多年的时间。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与“有形文化财”相对而称。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在内涵、外延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基本相同,两个词语可以相互替换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受了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术语的影响,于1992年将其“非物质遗产”部门改称为“无形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部门。然而,即使是这一“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从诞生到今天也只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

“非物质遗产”概念被引入中文语境,在时间上更晚一些。甚至可以说,直到进入21世纪之前,在中文语境中,“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仍是个使用频率极低、完全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词语。这一概念开始比较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这一年,围绕这一申报活动,有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举行了一系列活动,有关媒体跟踪报道,使“非物质遗产”(最初使用的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样一个略嫌模糊费解、学术色彩较浓的术语,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历史都非常短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这一公约是适应当时整个世界范围内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面临着日趋严峻的形势和日益迫切的需要而诞生的,它的颁行,对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公约明确指出它所保护的对象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其中“自然遗产”属于物质类的遗产自不待言,这里所说的“文化遗产”,实际上指的也是物质类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文化遗产”只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今天来看,这样的界定是不够确切、不够全面的。如果把这三类“文化遗产”加上“物质类”或“物质形态”的限定词,就比较严谨、周密了。不过,在当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尚未正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尚未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的视野。所以,放在特定历史语境来看,当时所谓的“文化遗产”只能是指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这一类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布以后,人类文化遗产中的另一种重要形态即用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类的文化遗产不能概括的文化遗产所面临的更为严峻的被破坏与快速消亡的现象,日益引起《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各缔约国的关注,并最终被提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议事日程。该组织开始对文化遗产作出了“物质遗产” ( Physical Heritage)与“非物质遗产”的区分。后来,又用“有形遗产”(Tangible Heritage)与“无形遗产”替换“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可以说,正是为了弥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遗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提出了“非物质遗产”的崭新概念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1 1月在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正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只是这个建议案尚没有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它对“民间创作”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其对“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界定,与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基本一致。如1997年1 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rui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就基本上沿用了上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了世界各国各民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全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呼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在2001年的3月,在都灵召开了联合国第31届成员国大会,在会议的文件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替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文件。

科学规范地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其内涵是十分重要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根据这一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l)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国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无论是在外文中还是在中文中,均有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在英语中,最初使用的是Nonphysical Heritage(非物质遗产)一词;后来使用的是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直译应为“口头与无形遗产”),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kural Heriiage),使用的是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应为“无形文化遗产”)。在中文中,则先后使用过“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口传与非物质遗产”、“口述与无形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词语表述形式。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十九条有效文本”规定:“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公布的中文文本中,用来对译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词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文概念,而并没有修正为“无形文化遗产”。我国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等官方文件中,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本保持一致,统一使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因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文概念目前已经定型化了。

严格地说,在中文语境里,用来翻译英文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是一个可能会发生歧义和误解的词汇,容易让人产生这一类文化遗产似乎没有物质表现形式,不需要物质的载体加以呈现之类的联想。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我国汉族的古琴艺术、昆曲艺术,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蒙古族的长调民歌,等等,都要靠表演它们的人和一定的乐器、道具以及具体的表演过程这些物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才能呈现出来。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不是物,也不是人,但又离不开人,离不开物。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物质载体、物化形式的关系,我国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曾以古琴艺术为例指出:“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联合国批准的世界遗产是‘中国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这个乐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虽然古琴这种乐器和那些演奏家们都很重要。”乌丙安先生的说明,从一定意义上阐明了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侧重点。

我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可以追溯到1998年。自1998年起, 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始在对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草案) 。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后, 法律草案的名称即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根据《公约》的宗旨,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并在《意见》附录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请评定暂行办法》的第二条中进一步扩展了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 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和文化空间。

2005年12月, 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含“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的项目已达40个,也是目前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32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止2018年)

藏医药浴法、二十四节气、中国珠算、中国皮影戏、中医针灸、京剧、中国篆刻、中国雕版印刷技艺、中国书法、中国剪纸、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南京云锦织造、端午节、中国朝鲜族农乐舞、格萨(斯)尔、侗族大歌、花儿、玛纳斯、妈祖信俗、中国蒙古族呼麦、南音、热贡艺术、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藏戏、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西安鼓乐、粤剧、古琴艺术、昆曲、蒙古族长调民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截止2018年)

福建木偶戏传承人培养计划。

7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止2018年)

赫哲族伊玛堪、麦西热甫、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中国活字印刷术、羌年、中国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

郴州非遗

郴州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在全国56个民族中,郴州辖区内有27个民族,民俗资源丰富,地域特色独特,既有美丽动人的传说,古老质朴的民间戏曲,又有巧夺天工的民间工艺,如傩戏傩舞、安仁赶分社、瑶族盘王节、伴嫁哭嫁歌、香火龙、元宵花灯及遍布农村各地的赶圩场等。

已经被列入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汝城香火龙,起源于庆贺丰收、祈福祛灾的图腾信仰,特定于每年春节的正月至元宵节期间夜晚隆重举行,至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集中表达了人民追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祛邪消灾的美好愿望,蕴含了尊敬祖先,追求进步,遵礼崇教的文化底蕴。

嘉禾民歌是郴州嘉禾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文化遗产,它集诗、歌、舞、剧于一的综合体,既是倾诉妇女情感的抒情长诗,又是反映妇女婚嫁习俗为主要内容的民俗歌舞剧。现已搜集整理的民歌、民谣2369首,有伴嫁歌、情歌、劳动歌、生活歌、儿歌等。